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

筦道堵塞,樓上業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?

 最近辦理的一起案件在現實中也比較常見。案情如下:當事人住在二樓。由於公共筦道堵塞,房屋多處發生漏水,給房屋造成重大損失。多次與物業公司和樓上業主溝通,但都無法得到有效解決。






本案的焦點是:






當事人能否向物業公司索賠?






樓上的業主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?






按照老百姓的思維習慣,物業公司有過錯,應該賠償;而樓上業主洗菜、上廁所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。誰不該把水沖下去,就不該承擔責任!那麼,這種想法對嗎?






首先,瞭解一下法院過去的判决:






內蒙古龍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王春梅、胡布勤等發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






一審:其他業主(原告除外)承擔63%的責任和37%的財產責任






二審:維持






荊州恩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牟興榮侵權責任糾紛案






一審:物業公司占70%,其他業主(不含原告)占20%;房地產公司是前期物業的委託人,不加强物業管理,承擔10%。






二審:物業公司和其他業主(不包括原告)各占45%(原告放弃對其他業主的索賠)。






郭然與河南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






索賠額為421865元。判决結果:被告物業管理公司疏於管理的,應當賠償原告部分損失,具體數額由我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為6萬元。其他被告各賠償原告1萬元,其餘損失由原告承擔。






宋祥平訴陳紅、武漢蘭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、周臘梅






物業不承擔責任,業主(包括原告)按照公平的原則,平均分擔損失1萬元。






天津市昊輝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李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1






一審:物業公司60%股權(物業未定期維護,問題未及時處理)






其他業主(不包括原告)40%(原告不向其他業主索賠)






二審:維持






其次,梳理事實。本案當事人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定,明確規定了物業的權利義務。在本案中,當事人房屋發生大面積漏水,物業未進行管理和維護,相關微信記錄支持了這一點。大樓的業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們沒有堵塞公共通道。






最後,得出如下結論






1、物業有限公司對房屋共用設施、設備負有維護和維修的義務,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根據物業契约,物業管理服務包括共用設施、設備的管理、維護及其運行。共用給排水筦道屬於共用設施設備。筦道堵塞屬於物業管理的內容,物業公司應定期進行維護管理,並及時處理問題。但是,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約定及時處理和維護物業,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的,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。但是,如果物業公司證明已經履行了管理和維護義務,就不能要求承擔任何責任。






2、如果業主不能證明不存在侵權行為,也應承擔責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十條規定:“兩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行為,一人以上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,可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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